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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十三年二期作起開辦稻作農戶加強農藥安全施用 

  1.管理工作,針對個別農戶進行抽檢。初期採取輔導與抽檢並重方式進行,給予農戶搬運費、烘乾費的補助,及對不合格稻穀進行收購控管,加強辦理用藥教育宣導及對於抽檢不合格農戶追蹤輔導。惟九十五年起,將不再以政府預算收購不合格稻穀,並將依法處罰農藥施用不合格農戶。

  2.受檢農戶應配合事項:
  (1)受檢農戶須事先將收割時間通知農會。
(2)受檢農戶所種稻榖,每公頃繳交數量不得低於三、八00公斤。
  (3)稻穀應送指定烘乾中心烘乾。
  (4)稻穀送至農會統一控管,直到檢驗結果完成。
  3、受檢農戶義務及權益:
義務:
  (1)經抽選為受檢農戶,應配合取樣、烘乾、控管等相關規定。
  (2)農民不願配合取樣,依農藥管理法處五千元至兩萬五千元罰鍰,並不予收購該筆土地所生產之稻穀。
  (3)抽檢不合格農民,次期將繼續追蹤輔導。
權益:
  (1)農糧署補助搬運費每公噸五00元,烘乾費一千三百五十元。
  (2)經檢驗合格稻穀,可依公糧收購辦法收購,或由農戶自行出售。   
大里農訊 ( 2004-11-19 09:00:00 )